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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期货与衍生金融工具法定位为一种广义法律

2022-01-17     175

在第一轮审议之后,期货法律草案首次提出,将在2021年4月29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2020年10月19日,在对第一个期货法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后,对该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正式将其命名为期货和衍生产品法。在2021年10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产品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并将其公之于众,使期货市场的立法工作全面提速。有望于2022年上半年正式通过期货和衍生产品法。

与一般市场不同,期货市场具有超越时间和空间、信仰、国别、意识形态、民族矛盾、以最市场化的方式配置全球资源的能力。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期货市场的稳定运行和期货行业的创新发展都离不开法制的保障。以规则为导向的市场,健全的法制体系关系到期货市场运行质量的提高和功能的有效发挥,决定着期货行业未来创新发展的布局。当前,我国期货市场体系不断完善,市场运行质量稳步提高,这是期货市场立法工作的必要基础,而作为期货市场最基本的制度供给,期货和衍生法律从根本上规范市场行为,为监管提供最有力的保障,它的出台已经成为期货市场最基本的制度供给。期货及衍生金融工具法的出台,有助于稳定投资者预期,规范和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更好地融入国际市场。

当前,期货与衍生产品法立法工作全面提速,但在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如何利用期货和衍生工具法来促进期货市场的高质量发展,如何把中国期货市场建设成为国际定价中心?

就法律名称而言,第二次审议草案修改了法律名称,即期货和衍生产品法。实际上,在概念上,衍生产品是包含商品衍生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的大概念,同时包含期货、标准化期权等场内衍生产品,还有非标准化期权、远期、互换等场外衍生产品。期价仅仅是一种衍生产品,是概念。从概念上讲,“期货法”的名称不能直接涵盖衍生产品。就内容而言,二次审议稿相对于一次审议稿中的中期货交易和其他衍生产品交易分别列出,而第二次审议稿把这两个部分合并为一章"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因此,法名与法理内容相匹配,法名也可以统摄整个法律的内容。对期货与衍生金融工具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场内标准化产品,还包括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我国参加期货法起草之初就提出了立法建议,期货立法应定位于一种广义法,而不是狭义法,将OTC衍生产品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二审稿的实现主要体现在场内,兼顾场外,是题中之义。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将参与到衍生工具交易中,一方面,场外衍生产品将会大量涌现。另外,场外衍生品市场的边界会逐渐模糊,场外产品场内化也会成为一种趋势。然而,随着整个市场的转型升级,业务的革新,场外产品纷繁复杂的变化,把所有的衍生产品都包括进去,明晰所有的产品名称既不现实也没有必要。把期货与衍生金融工具法定位为一种广义法律,不仅可以通过规范和理顺场外衍生工具之间的关系,而且有助于建立和完善多层次衍生工具市场体系,而且有助于发挥前瞻性、先导性作用,为衍生产品创新和期货市场发展留出空间。

我国期货市场应坚持集中统一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相结合的期货监管制度。它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可以克服市场失灵,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利益;虽然保持市场稳定,规范发展,但是期货市场活动包括交易、结算、交割等业务,却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和专业性,由于期货交易纠纷多、风险大,处理起来比较复杂,因此,不能仅仅依靠法律和行政手段来解决期货行业的所有问题,要以依法治市为前提,以行业自律的形式,解决期货行业中的特殊问题。在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期货市场应当继续实行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两种自律主体的自律性管理,充分发挥自律管理职能,从而建立了集中统一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期货监管体制。

中国期货市场监测中心作为我国特色推广的一环和“五位一体”监管体系的重要一环,具有向独立的统一结算公司转型的优势和基础。期货市场监测中心作为非赢利法人单位,在期货市场渗透式监管系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期货市场的第三方参与者,已具备向外部统一结算公司转型的条件。而作为保证金封闭操作的执行者,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现在可以向投资者提供结算清单,附加保证金通知等服务,掌握各交易所客户资金往来信息,对期货保证金的收集与监控具有各个交易所结算部门无法比拟的优势,期货业监测中心具有逐步开展结算业务的基础。

同时,期货市场监测中心发挥统一结算的作用能带来较大的优势。第一,效率能大大提高。在实施统一结算后,包括广州期货交易所在内的五个交易所,所有品种均通过一家机构结算。期货商只需将保证金存入该机构,同时其资金转移也仅需与此机构进行交易,相对于如今的多家交易所,它的结算效率有了显著的提升。二是有利于降低运营成本。在统一结算之后,所有的结算业务都集中在一家机构,期货公司只需要向期货市场的监控中心支付结算费用,就可以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期货公司交易资金作为期货交易所收益的一部分,当然意味着交易所收入的大幅下降,但在现行制度下,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体制中的“五位一体”监管体系中的重要一环,这一切均由中国证监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再次,在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平台的帮助下,实行统一结算也可以有效地控制市场风险,这与其作为结算端口的角色作用是密不可分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系统风险,有力地加强整个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

规模小、经营模式单一、服务结构趋同化是我国期货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长期以来,期货公司在金融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一直难以确定,期货公司的发展滞后已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期货公司是期货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因此,它的法律地位必须在法律上明确。在此,法律地位是指赋予期货公司的金融机构属性和业务范围。二次审议稿中,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期货做市交易及其他期货业务,并提供资产管理业务的说明。实质上,即将当前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和资产管理子公司业务纳入到主要业务范围。伴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期货公司的多元化经营和盈利模式的多样化成为必然。

期货业给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对交易者进行风险管理有三大法宝: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强制平仓制度,即经纪合约中强制平仓的规定。通过对近几年涉及强制平仓的典型案例分析,由于强平作为义务而引发了许多法律纠纷,因此期货和衍生金融工具法明确规定了强制平仓制度,期货公司有权而不是义务,反之,作为义务只会导致无止境的法律纠纷,不利于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从市场化角度来看,期货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20世纪90年代初期,它的出现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探路石,而今天,它又成为是否坚持市场经济发展道路的试金石。明确了国家支持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等作用的期货与衍生法律。政府鼓励使用期货市场和衍生产品市场进行避险等风险管理活动。借鉴证券法对证券发行登记制度改革的经验,提出了期货及衍生品法的品种上市注册制,将品种上市从并联审批模式改为实行交易场所申请,证监会注册品种上市机制,原则规定品种上市的基本条件,改进品种上市流程。

从法律层面来看,由于期货和衍生工具法长期缺位,我国缺乏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期货市场基础法,很难体现其实质就是法治经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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